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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想不通的一个法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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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讲究和谐,一个人赔有点多,大家一人分一点就和谐了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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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现有案情来看,这是一个民事案件。情况是由于过失导致高空坠物致人损害。还没到追究刑事犯罪的程度。

其次。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高空坠物致人伤害属于特殊的侵权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在无法查明谁是致害人的情况下。同一楼的所有住户证明自己不可能在当时的情况下致人损害即可免除责任。如果无法证明。则共同承担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这是处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制定的法律规则。
针对楼主的看法的法律角度的回答。

1.虽然22户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扔烟灰缸。但也没有人能证明他们扔了烟灰缸。

答:因为这是一个民事案件。证明的程度没有刑事案件证明度中要求高。不适用无罪推定原则。

2.法院在穷尽一切调查手段都不能确定侵权行为人。这是法院能力的问题。(理论上没有破不了的案子),不能让别人牺牲利益去补救你能力上的不足。

答:可能是当地的侦查水平不高。这暂时也没法说。。在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前提下。民法规定了特殊侵权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这也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理论和实践毕竟有差别。

3.民事案件可以牺牲个别利益去保全整体,那么牺牲谁的利益去保全谁?22户中如果有一户中家里也有被砸成植物人的,是不是就可以被免于起诉?

答:如果无法证明自己当时没有致害的条件,照样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和22户家庭的状况无关。
    免于起诉是刑法的概念。民法只有撤回告诉的说法。


这是从法学的角度来告诉你为什么这么判。这么判的前提是致害人确实无法查清楚。至于说警察是否可以调查出到底是谁扔的的问题。这属于侦查技术的问题。不在本回帖的讨论范围。

楼主也许觉得不公平,但是这也是法律在事实确实无法查清的前提一下作出的最能保护受害人利益的选择。楼主切莫从混淆了刑法和民法的司法操作的区别,如果这是一起刑事案件。那么法院就不会这么判。一定会追查到底。

P.S 前面的兄弟有说“连坐”的。那和本案是两回事儿。中国的刑法确实有连坐制度。那就是“共同犯罪”的制度。详情请查阅法学书籍。

[ 本帖最后由 v_nannan 于 2009-6-20 15:5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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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郎 金币 +15 2009-6-20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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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便回一下。22楼。中国更多的是借鉴了大陆法系和苏联的法律体系。没有英美法的特征,英美法才是判例法。

中国的判例对于后面没有约束力。只有成文法才有约束力。中国法院在判疑难案件的时候是靠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和司法解释。批复和司法解释和成文法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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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郎 金币 +3 2009-6-20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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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常理总是有冲突的时候。以前在电视里看过类似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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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可能不是法律行业的人士吧,这个事民法侵权当中的共同危险行为照成的对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楼主罗列的专家的意见是很正确的,我个人也觉得很符合法律逻辑,楼主对于法律多研究一些的话,我想应该会明白此条法律的意义何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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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也是利用社会资源补偿受害人的一种手段嘛,没有什么好想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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