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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想不通的一个法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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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不时我扔的,我为什么要赔钱?
给钱可以,但是因为我是同情受害者,但是我不是赔偿受害者。

没有证据去找证据,这就是公检法机关的职责,公民有义务和责任为机关提供情况。你机关找不到情况你就说我们大家都有嫌疑,感觉你机关好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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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枫灵 金币 +3 回复认真,鼓励! 2009-6-20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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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办法,这样的审理是为了社会的秩序,一是为了让大家不要互相包庇,二是为了安抚受害人的心理。不然的话更容易引起大家对法律的轻视,觉得只要自己高明就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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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要砸死人,判22人蹲监狱就有的可笑了,不过这么判正常的,其他21人是犯有包庇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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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灰缸上没有指纹吗?应该不会啊。如果没有指纹的话,那又是另一个性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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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0楼 的帖子

听您的说法好像那22户知道是谁扔的就是不说。不然怎有“搅稀泥”一说?
试想,法院都调查不出是谁弄的,他们怎么会知道呢?只有扔的那一户知道罢了,可他又怎能告诉别人?
用这种方法强制其它的21户把侵权人揪出来,是不是官方有些推卸责任啊。老百姓如果能破案还要警察干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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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枫灵 金币 +5 回复认真,鼓励! 2009-6-20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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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楼主不幸被砸中的话,你又想不想得通呢?
公安查不到的话,让公安去继续查,还是你请私家侦探查呢?如果都无结果的话,是不是不了了之?
除了10楼讲的保护受害者的利益是最重要的,还需对社会有一个警示的作用,让大家一起监督高空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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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 损害赔偿也应该建立在因果关系上
个人认为在无法判别是谁扔的前提下 应该将大楼的管理者作为责任人 就是由物业进行先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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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7楼 的帖子

如果我被砸,我也不会无理地去起诉22户,找不到侵权者只能自认倒霉。看来如果你在大街上被车撞了找不到撞你的车,你就会要求那天经过事故点的车都给你赔偿。看来法官和你是一样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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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讲究的是法无定法。
这个法无定法已经到了一种令人发指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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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又看了这个帖子,在楼下的几位兄弟回复了看到了一个恐怖的词语,连坐。这个以前被古人唾弃了几千年的法律词语今天竟然出现在了和谐社会了,真是让人畏惧啊。每年都有很多破不了的案子,要是都连坐的话,看来只能一个人住进深山自耕自织才能幸免于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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