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infoaya 发表于 2009-6-19 18:48 只看TA 11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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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不时我扔的,我为什么要赔钱? 给钱可以,但是因为我是同情受害者,但是我不是赔偿受害者。 没有证据去找证据,这就是公检法机关的职责,公民有义务和责任为机关提供情况。你机关找不到情况你就说我们大家都有嫌疑,感觉你机关好失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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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11261021 发表于 2009-6-19 18:55 只看TA 12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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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办法,这样的审理是为了社会的秩序,一是为了让大家不要互相包庇,二是为了安抚受害人的心理。不然的话更容易引起大家对法律的轻视,觉得只要自己高明就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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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anjing 发表于 2009-6-19 21:09 只看TA 15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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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0楼 的帖子 听您的说法好像那22户知道是谁扔的就是不说。不然怎有“搅稀泥”一说?试想,法院都调查不出是谁弄的,他们怎么会知道呢?只有扔的那一户知道罢了,可他又怎能告诉别人? 用这种方法强制其它的21户把侵权人揪出来,是不是官方有些推卸责任啊。老百姓如果能破案还要警察干什么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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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匿名发帖 发表于 2009-6-20 07:55 只看TA 16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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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楼主不幸被砸中的话,你又想不想得通呢? 公安查不到的话,让公安去继续查,还是你请私家侦探查呢?如果都无结果的话,是不是不了了之? 除了10楼讲的保护受害者的利益是最重要的,还需对社会有一个警示的作用,让大家一起监督高空抛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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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j154 发表于 2009-6-20 12:03 只看TA 17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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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 损害赔偿也应该建立在因果关系上 个人认为在无法判别是谁扔的前提下 应该将大楼的管理者作为责任人 就是由物业进行先行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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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anjing 发表于 2009-6-20 12:09 只看TA 18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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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7楼 的帖子 如果我被砸,我也不会无理地去起诉22户,找不到侵权者只能自认倒霉。看来如果你在大街上被车撞了找不到撞你的车,你就会要求那天经过事故点的车都给你赔偿。看来法官和你是一样的人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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