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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想不通的一个法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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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想不通的一个法律判决

原引事件:
2000年5月10日凌晨1时许,重庆市巨汇工程机械租赁公司董事长郭跃步行至学田湾正街65、67号楼下时,被楼上坠下的一个两公斤重的烟灰缸砸中,当场不省人事。后经抢救保住一命,但已形成三级智力障碍并伴有外伤性癫痫病。2002年,郭跃将两栋楼里涉嫌的24户居民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判令其中22户居民每户赔偿郭跃8100元。
当年听到电视媒体播报这个案件的判决之后,感到很不公平。直到现在我也是这样认为。
一些法学专家给出了相关解释,但我觉得都很牵强。
主要的根据就是:
1.22户都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扔烟灰缸。
2.法院要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在穷尽一切调查手段之后仍不能确定侵权行为人的情况下,就要按共同危险行为来处理。
3.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一大区别。就是民事案件,司法者有较大的调整的余地,可以牺牲个别人的利益,保全整体利益。
针对以上几点,我有我自己的看法:
1.虽然22户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扔烟灰缸。但也没有人能证明他们扔了烟灰缸。
2.法院在穷尽一切调查手段都不能确定侵权行为人。这是法院能力的问题。(理论上没有破不了的案子),不能让别人牺牲利益去补救你能力上的不足。
3.民事案件可以牺牲个别利益去保全整体,那么牺牲谁的利益去保全谁?22户中如果有一户中家里也有被砸成植物人的,是不是就可以被免于起诉?
总的来说,就是法院在明知至少有21户被冤枉的情况下,做出的这种判决让我怎么也想不通法律的公正性。不知各位朋友怎么去看。

回复 10楼 的帖子
听您的说法好像那22户知道是谁扔的就是不说。不然怎有“搅稀泥”一说?
试想,法院都调查不出是谁弄的,他们怎么会知道呢?只有扔的那一户知道罢了,可他又怎能告诉别人?
用这种方法强制其它的21户把侵权人揪出来,是不是官方有些推卸责任啊。老百姓如果能破案还要警察干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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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下很多人都给出了法律上的解释,也就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其实我早在几年前就听明白了这个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这里我不想大家给我解释这个法律条款,我只是想知道这条款的公正性在哪里。
专家强调民事案件可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来保障被侵权人的利益,那么我们把这个案件放大一下,如果某城市内有人用气球吊着一块石头飘浮于空中,最终气球爆炸,石块下落砸坏行人,在找不到侵权人的情况下,是不是全城所有的人都必须承担责任。
另外,许多人站在受害者的角度去考虑,感觉这种判决很有人性味。我们要讨论的是它的公正性,不是人性味。如果谈人性味,不如政府出面搞个大型募捐,收得的钱用于受害者的治疗,效果肯定比这好。
我们有没有设身处地的为被冤枉者去考虑,他们什么也没做,(当然也谈不上包庇,我不相信他们认可自己拿8000多元钱也不肯说出是谁)却要被责令拿出8000多元钱(如果是自愿献爱心是另一回事)换了是你,你认可吗?
这样的判决,我看不出一点一滴进步的地方,肇事者没有得到应有的惩戒,其他人为他分担过错。
法学的博士们,不要拿你们的教材给我解释。那样的逻辑翻译过来无非是“因为法律上有这条规定,所以它就正确”。那样的话,古代法律中什么“族诛”,“反坐”,“连坐”都可以用于现代了,因为那些曾经都是“规定出来的。”



[ 本帖最后由 yuanjing 于 2009-6-22 02:1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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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郎 金币 +16 发帖辛苦啦! 2009-6-19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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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楼 的帖子

你也太孤陋寡闻了,这件事情当时已成为争论的焦点,不亚于夫妻看黄片事件和今年的杭州飙车案。你不信可以在百度上打“烟灰缸 赔偿”这样的字样。保你搜索到一堆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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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0楼 的帖子

听您的说法好像那22户知道是谁扔的就是不说。不然怎有“搅稀泥”一说?
试想,法院都调查不出是谁弄的,他们怎么会知道呢?只有扔的那一户知道罢了,可他又怎能告诉别人?
用这种方法强制其它的21户把侵权人揪出来,是不是官方有些推卸责任啊。老百姓如果能破案还要警察干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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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枫灵 金币 +5 回复认真,鼓励! 2009-6-20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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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7楼 的帖子

如果我被砸,我也不会无理地去起诉22户,找不到侵权者只能自认倒霉。看来如果你在大街上被车撞了找不到撞你的车,你就会要求那天经过事故点的车都给你赔偿。看来法官和你是一样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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